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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转包不问资质 雇员受伤连带担责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0-09-13 08:35:47 打印 字号: | |
  建筑公司不问资质将其承建工程发包,承包者又将部分工程转包无资质的他人,雇员工地受伤二者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9月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雇主艾某、付某一次性赔偿雇员黄某37105.28元,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9月23日,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新余某学校教工住宅小区2、4栋楼6层楼的房屋包工包料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张某某是其合伙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张某某于2008年10月20日又将该工程的木工施工工程包工包料给无施工资质的艾某、付某施工。工程开工后,艾某、付某以每小时10元的费用雇佣了黄某做木工。2009年3月19日上午,黄某在工地做木工活时受伤,后在樟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黄某起诉主张要求艾某、付某、建筑公司、张某、张某某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7327.02元。后经二审法院委托,江西人民法医学鉴定所对黄某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法院最终依法认定黄某的各项损失费用为37105.28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黄某受雇于艾某、付某做木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艾某、付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受伤自身存在过错,作为雇主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张某、张某某,二人又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艾某、付某施工的行为均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依法应对黄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