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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解燃眉之急 雪中送碳显天平之光
作者: 渝水区人民法院 常航  发布时间:2010-09-09 15:09:11 打印 字号: | |
  “谢谢你们法官,不然咱家老杨这条命就难保了。”拿着法院先予执行到的救命款杨某的妻子感动得热泪盈眶。原来,杨某在今年七月份被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撞伤,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刘某在赔付杨某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款项。于是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区法院立案法官在立案时了解到杨某尚在治疗中,急需医疗费用,建议其申请先予执行。

  渝水区法院受理后,认真审查了杨某的诉讼材料,认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决定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执行法官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但是刘某表示自己已经支付医疗费七万余元,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这时执行法官耐心向刘某说明利害关系,告知其如果杨某因缺乏医疗费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将承担的责任会更重,同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用也要由其承担。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刘某表示自己的车辆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愿意配合向保险公司索赔。考虑到刘某的实际困难,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中的医疗费部分赔偿款先行缴至渝水区法院。

  在收到赔偿款后,区法院立即将上述款项送到杨某的病床前,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