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面积有误差 孰真孰假依证据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0-09-09 0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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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接后发现车库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相差近5平米,开发商却认为车库需包含公摊面积,实际误差不足1平米,孰真孰假证据说了算。2010年9月8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返还温某车库款882元。
2007年5月温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约定温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玉紫花园车库一个,面积24.41平米,单价为每平米1800元。温某接收使用后认为车库的建筑面积只有19.62平米,房地产公司多收了8622元,温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在案件审理期间,温某就面积误差问题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法院向其释明,车库面积不属法院调查取证范围,应当由有测量资质的鉴定机构指派专业人员测量,并告知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温某没有提出。
房地产公司答辩称,车库应当计算公摊面积,温某所购车库实际面积为23.92平米,并向法院提交了车库所在的地下室层平面图及车库面积计算的详细列表,该面积仅比双方约定面积24.41平米少0.49平米。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中,明确约定储藏间分摊面积由走道、通道、外半墙按面积分摊公式分摊,从该车库所在的地下室层平面图来看,也已明确标明该车库就是储藏间。不仅如此,就构建和使用而言,车库并非独立存在,其和走道、通道、外半墙为一整体,故面积计算应当包含相应的走道、通道、外半墙等公用部分的公摊面积。车库的实际面积为23.92平米,与约定面积24.41相差0.49平米,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该误差面积的车库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