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民警妨碍公务 三青年均获刑三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9-08 14: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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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仍然持刀追赶并砍伤民警,三青年均获刑三年后悔莫及。9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罗某、刘某、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21时许,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刑侦大队民警胡某、廖某等人接通知后,在上新公路新余下村段三石建材路口处抓捕涉及贺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的涉案人员。当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刘某、黄某伙同绰号为“散打”、“萝卜”(两人在逃)等人乘坐的车辆拦截下,罗某等人于是下车手持刀具向民警们冲过去,民警们立即朝他们喊话:“我们是刑侦队的,我们是警察,把刀放下!”,但罗某等人毫不理会,仍持刀追打公安民警,并将民警胡某砍伤,还致民警廖某在逃避追砍过程中摔伤,经法医鉴定,胡某和廖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黄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