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开启文明司法之门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09-07 14: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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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班在河北香河隆重开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全国法院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具体行动落实到中央量刑规范化改革部署要求上来,扎实工作,为量刑规范化全面试行做好充分准备。(9月1日人民法院报)
量刑规范化的全面铺开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针对民众对量刑长期诟病,重建民众对司法信任的重大战略性决策和部署。巩固量刑规范化试点阶段性成果,将量刑规范化全面铺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探索,量刑规范化的全面铺开开启了文明司法之门。
量刑规范化有利于发挥控辩双方对法官量刑的制衡作用,有利于维护诉讼三角结构的稳定与平衡。量刑规范化从规范的意义上对法官刑事司法量刑规范作业,既是对控方(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制度上保障了其量刑建议权及对法官量刑监督,也有利于发挥被告人极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独立的量刑阶段为控辩双方的进行充分的控辩提供了制度场域,经过控辩双方陈事实、摆证据、辩法律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论辩空间与言说自由,既是对国家机关保留刑事追诉权的宏观制度安排,也是保护人权平衡诉讼三角结构的微观架构。
量刑规范化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促进刑事司法的文明化,提升司法的可接受性。以往刑事量刑既不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也让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无法知晓量刑的实际运作,无法明白自己刑期的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但刑事规范化全面铺开后让法官的量刑不仅独立成为一个必须的刑事审判程序,也使量刑被明确化、公开化、可视化。量刑的独立、公开既是重视人权保护的彰显也是保护被告人知情权的重要表现,被告人对自己量刑的充分知情与亲身参与是司法阳光化的重要体现,量刑规范化让法官判的明白、被告人看的清楚。这种公开化举措能有效提升司法的可接受性,让被告人更加容易接受法官的判决,尊重法律的判断,有利于被告人息诉服判及狱中的改造教育。这不仅是刑事司法文明化的重要彰显,也切实有利于达到刑法控制犯罪、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
量刑规范化是防止法官专断与腐败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民众监督司法,重建与恢复民众对司法信任的重要渠道。量刑规范化的规范、透明操作是防止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重要保证,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利器。经过刑事控辩双方独立、充分的辩论有效地补缺了审判信息不对称、非透明的状况,大大提升了刑事司法的能见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法官量刑的监督,有利于充实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量刑的透明化与判决书上网工程相配套最终形成一股强大的公开司法合力,司法过程在民众面前的可视化、全裸化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尤其是来自专业律师与法学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专业评判与监督,尽可能地保证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的法律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检验,经得起法律共同体的检验。总之量刑规范化开启了文明司法之门,促使司法走向公开与自信,走向可控与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