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龄童被摩托撞伤 告车主获赔一万七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9-03 1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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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龄童在路上行走时被摩托车撞伤,家长将车主告上法院终获赔一万七。9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刘某17298.3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罗坊镇方向行驶至太港亭村某路段时,将原告撞伤。事后,原告被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疗费22369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全部支付。原告出院后,医嘱加强营养、随诊,其在门诊花费医疗费392.60元。2009年10月18日新余市交警大队渝水大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为学龄前儿童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拆除内固定手术需要费用5000元,支付鉴定费500元。另查明,原告为农村居民,其父母在城区从事服务行业工作,原告住院治疗时,由其父母及奶奶护理;被告的二轮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交通事故,有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所驾驶的机动车辆依法应当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当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理赔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不足部分按照原、被告的主次责任承担,各项费用共计45838元,原告可获赔26169元,余下被告承担13768.30元,共计39937.30元,扣除已支付的22369元,原告尚可获得赔偿金17298.30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