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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烟为由行诈骗 获刑三年且受罚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9-03 10:29:41 打印 字号: | |
  拖欠他人欠款无钱偿还,动歪脑筋诈骗钱财还款,岂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终得徒刑三年且受罚金。9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因拖欠他人欠款而无钱偿还,被告人龙某想原来贩烟时认识的经营新余新林烟酒店的被害人胡某及彭某,遂决定诈骗胡某钱财来偿还欠款。2009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龙某与被害人胡某联系,谎称自己在新余的烟草公司认识人,可以批发到“白沙和天下”和“黄鹤楼1916”等高档香烟,并答应批发后卖给胡某,于是被害人胡某与被告人龙某到新余市人民医院和江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具了二份批购香烟的公函。拿到公函后,被告人龙某说自己钱不够,要被害人胡某一起凑点钱,并拿走了被害人胡某店内的6条钻石芙蓉王香烟,说是去烟草公司送礼。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龙某来到胡某的店里,以批购香烟不够钱为由,骗到被害人胡某45000元,说是去烟草公司提货。之后,被告人龙某离开新余,将诈骗的钱财归还了欠款,并且一直未再与被害人胡某联系。经鉴定,6条钻石芙蓉王香烟价值3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诈骗被害人胡某钱财48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但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进行退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