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父被殴儿上阵 赔偿损失且受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8-31 0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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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打牌与人争吵并打架,儿子为父亲出头用砖头拍伤他人。8月2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桂某与被告人顾某的父亲在新余市城南东风建材市场因打牌发生争吵,随后发展为打斗。被告人顾某赶到后,看到被害人桂某在追打自己的父亲,便用砖头将被害人桂某的头部、腿部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桂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顾某已赔偿被害人桂某经济损失2.5万元。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桂某轻伤乙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顾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顾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还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桂某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