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欠款拒偿还 执行和解息纷争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杨永清 梁晓琴 发布时间:2010-08-30 1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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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渝水法院的法官,渝水法院的法官执法公正、清正廉洁,办事效率令人佩服!”,近日,申请执行人江西某包装公司负责人从渝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手里接过被执行人新余某食品厂交来的六万元标的款时,激动地说到。
事情得从2005年说起。被告新余某食品厂与原告江西某包装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了一份纸箱《包装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交货后,被告查验质量合格后付款,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货物,但是被告检验发现其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质量处理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款项,以了结双方的货款纠纷。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被告厂房受损,经济出现危机,无法正常营业,以致未按约定归还货款,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诉至法院。2008年10月15日,经渝水区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渝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是政府扶持企业,既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被执行人能够正常运转,必须采取妥善的解决办法。因此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从法律、道理、情感上引导双方缓和情绪、相互理解,协商履行义务,终于在渝水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各让一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是政府扶持企业,准许其免交执行费的申请。于同日被执行人便付清了拖欠货款六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并继续合作运营。渝水法院最终圆满地执结了该案,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从而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