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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摩”之名行“盗窃”之实 一女子被判罚金
作者: 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8-25 08:09:15 打印 字号: | |
  一女子与他人勾结假装给人按摩,却趁受害人不注意盗走其现金1200元。8月23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400元。

  2010年6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新余市城南“步步高”超市旁,将受害人章某带到“飞悦宾馆”后一平房内按摩。被告人刘某要求受害人章某把衣服脱去,以按摩作为掩护,由同案人“小钟”(在逃)将受害人章某口袋里的1200元现金偷走,随后被告人刘某找借口离开。两人已将所盗窃的赃款共同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一次,窃得他人人民币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