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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未履行 转让款理应返还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8-23 08:01:11 打印 字号: | |
  双方签订沙石业务转让合同,最终却未成功转让款理应返还。8月2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转让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顾某合同转让款3万元。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份,被告称可以将其承包的浙江某建设集团的沙石业务转让给原告,经协商,被告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2008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元转让费。此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其返还转让费,被告拒绝返还。为此,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转让费30000元及利息3213元。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履行了《转让协议》内容,已将其承接的沙石业务买卖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也履行了沙石买卖业务,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说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沙石业务转款30000元,后原告与浙江某建设集团因价格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停止了沙和水泥的供应。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被告拒绝返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转让合同纠纷。被告将其与浙江某建设集团签订的沙石、水泥供货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从中得利。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得牟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30000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213元的诉请,依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