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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反目引纠纷 法官妙言泯恩仇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杨永清 梁晓琴  发布时间:2010-08-23 07:54:57 打印 字号: | |
  “今后我们还像以前一样做兄弟!”,原告吴某紧紧握住被告卢某的手动情地说道。2010年8月1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执行积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事情是这样的,吴某的丈夫黄某与卢某夫妇是老乡,曾经是一起共事、亲密无间的好友。2000年被告卢某打算去贵州做生意,但是由于资金不足,便请求朋友帮忙。吴某将多年积蓄共计30万元电汇给被告,被告于2004年将借款还清,后被告又因周转不灵,于2004年1月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约定借款期为半年。但是到期后被告卢某拒绝返还原告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闭门不见。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余款拒绝支付。原告遂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卢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承办人便前往贵阳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解,但是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承办人考虑到为更好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便对被执行人夫妇在新钢的退养工资及财产进行查询、冻结。为此,两人的关系降到了冰点。

  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并没有立即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多次不厌其烦地联系被执行人卢某,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为其做思想工作,从诚信经营谈到友情的珍贵,从法律规定说到所应当承担的后果,经过前前后后十余次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卢某的思想防线渐渐松动并最终答应还钱,并诚恳地向申请执行人吴某道歉,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