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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文化与传统酒文化的理性博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0-08-20 14:58:18 打印 字号: | |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参与修正草案起草的人士透露,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其中,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逐一囊括。(8月16日法制日报)

  中华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精神遗产,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文化糟粕,有时甚至精华自身也不是单纯的精华,而是夹杂了糟粕或者与糟粕伴生。其中酒文化就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在特殊的中国场景之下,喝酒被赋予了很多特殊的涵义。有的代表着喜庆、团圆,而有些情形下很多人“被喝酒”,喝酒成为一种无奈的应酬,酒桌上成了逢场作戏、钱权交易的腐败滋生地。另一方面,在酒精的麻醉下,有的人酒后乱性,有的人醉酒驾驶,由于饮酒导致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危害他人、危害社会。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小车为代表的现代交通工具日益普及,而喝酒之风并无消减的趋向,传统农业文明所延续的酒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发生了正面冲突与激烈碰撞。如何缓和两者的紧张关系,缓和两者的矛盾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刑法的第八次修正草案将醉驾纳入刑法的调整视野和规制范围,可以说是现代法文化与传统酒文化的理性博弈。醉驾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代表着民众保障自身安全需要的一种法律诉求,是刑法对酒文化给民众带来的生活困扰的一个制度性回应。醉驾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对醉酒驾驶带来的人们社会关系的破损进行修复。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私家车将成为家庭生活的基本生活工具。而大多数人并没有因为酒后需要开车而在酒桌上有所克制,即便想克制但在酒桌上被中国的劝酒文化所击败。很多人在拥有私家车的同时,并没有认真考虑酒驾的严重后果,而在酒桌上有所收敛。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面子、虚荣开始驾着私家车去赴宴,去走亲访友。酒桌上,觥筹交错、你来我往、酒过三巡,已是醉眼朦胧。美酒邀人醉,可一旦醉酒驾驶,后果无疑很严重,不仅给自己的生命带来危险,更可怕的是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威胁。万一发生事故,可能不仅仅使一个家庭妻离子散,更严重的还可能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诱发的社会不稳定。因而刑法把醉驾纳入调整范围是现代法文化对传统酒文化的一次理性牵引,是对人们行为、习惯的正确指引。

  醉驾入刑是法律通过其惩戒功能对传统酒文化的有益修正。酒文化已经深深地根植于中国民众的内心深处,要想短时间内劝说大家戒酒不切实际的,说服大家在醉酒后戒驾也基本上徒劳。既然如此,没有对民众一定的威慑,醉驾在一时半会都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而醉酒入刑就是对酒文化的一次强制修正与法律规制。醉酒入刑是给那些醉酒者的最严厉的惩罚,是对酒后开车的一次严厉警醒与善意指引。法律不仅仅能调整人们的行为方式,更重要的是它要通过惩罚犯罪,在思想上让公民深刻认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醉驾入刑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是对民众醉驾的一次深刻法律教育,醉驾入刑不是为了简单的惩罚醉驾,更重要的是发挥刑法的预防与教育功能,让公民都主动远离醉驾,理性饮酒。

  醉驾入刑是对刑法自身适应社会生活变化所作出的必要自我调整。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前人民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已然发生了深刻变化,酒桌文化产生的负面因素越来越多,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及时修正以适应社会需求。醉驾入刑恰当地反映了我国现代化私家车广泛普及的生活现实,是法律与社会同步,与时代同行的重要表现。醉驾入刑也是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国首要强调的是有法可依。只有具备了法律依据,国家的治理与社会生活的规制才具有了坚实的执法基础。醉驾入刑也是刑法自身发挥其打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重要表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必然要求。刑法只有跟进时代的发展,与民众社会生活的变化相同步,法律自身才具备了强大的生活基础与现实生命力。刑法通过惩罚犯罪进而预防犯罪,对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行正确引导,刑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才可得到有效发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