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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持三枪 被判徒刑一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0-08-19 15:31:02 打印 字号: | |
  为打猎一人独持一支猎枪两支气枪,未想触犯法律被判入狱一年后悔不迭。8月1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枪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侦查人员到被告人刘某家中对其进行传唤及搜查时,在其家中搜出猎枪一支,气枪两支,经鉴定该猎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单管16号制式猎枪。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在萍乡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法制观念淡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只是用于打猎,其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