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非法侵入住宅 积极赔偿终获轻判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8-17 08: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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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李俊(未成年人,化名)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因受害人谭某与张某、黄某(未满16周岁),在新余市电厂生活区发生矛盾,谭某等人就将其自行车砸烂并丢在一干池塘内。2009年10月6日,张某和黄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等人找到谭某,要求谭某赔偿损失。当被告人陈某来到谭家门口敲门时,谭某因害怕不敢开门,陈某便将门踢开,并进入谭某家,便从自家阳台跳下,造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谭某的伤势属轻伤甲级。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处理,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谭某12000元,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被告人陈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