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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西瓜失火烧毁他人树木 法官调解当场付清赔偿款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0-08-16 09:15:33 打印 字号: | |
  8月6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失火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明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冬才、林罗生、钟传庚等14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0元,并当场付清。这是该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实践活动中的又一能动司法为民体现,有力地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的一方和谐。

  2010年2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明才与其妻子在卢根发承包的高岚乡环桥村小组“蛇脑壳”山场烧杂柴种西瓜。被告人将杂柴堆成四堆,用自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柴堆,烧到第四堆时,由于风势大,将被害人林冬才等8人及钟传庚等6人承包的“上岭”山场的树木烧毁。经分宜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火灾现场勘测,森林过火面积达6.9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6.64公顷,损毁林木蓄积362立方米。

  该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14位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被告人黄明才共赔偿10.5万元。该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时,被告人向承办法官表示愿意调解,但是由于自己患有肛门脓肿疾病又须动手术,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赔偿。鉴于被告人有自愿赔偿的意向,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人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乡里乡亲的,先向原告人阐述被告人患有疾病的事实,再通过从邻里情、乡亲谊、长相处、难同帮这四方面讲法、论理、融情,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分歧,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承办法官意识到不做好原、被告人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一案件难以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不到化解纷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于是,承办法官又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解决问题的意愿,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先通过背靠背,逐个做调解思想工作,再召集大家坐一起心平气和地合理协商,最后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苦口婆心、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原、被告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乡里乡亲的原、被告人也握手言和,该起失火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划上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