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侵占货款七万 被判徒刑三年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0-08-10 09:06:08 打印 字号: | |
  利用在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占公司货款七万多元。2010年8月9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继续追缴吕某赃款63000元返还新余某公司。

  2007年3月,吕某受聘于新余某公司,并在该公司开设的东莞市大朗镇配送中心担任业务员,负责货物销售及货款回笼等工作。2007年4月25日、6月11日,吕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在深圳市德山塑胶五金厂领取货款人民币5万元、2.3万元,并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吕某归案后,退还赃款人民币1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吕某在担任新余某公司驻东莞市大朗镇配送中心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7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与惩处。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