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妇工地盗窃 判管制并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0-08-06 08: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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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妇贪图小利先后四次工地盗窃,价值三千元构成盗窃判管制并处罚金。8月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晏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若干;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若干;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农历)底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晏某、胡某、丁某先后四次窜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东江明珠小区建设工地,趁无人之机,盗窃建筑设备。其中,盗窃铁夹子400个,价值人民1280元;铁架子9个,价值人民币1134元;手推翻斗车3辆,价值人民币76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胡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四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31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