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车被盗骗保6万 积极悔罪换法院轻判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8-04 0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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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钱购买货车向车主建议,先低价购买再谎称车已丢失,骗得保险金6万东窗事发,积极退赃勇于悔罪获得轻判。8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和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彭某以按揭形式向新余市宏顺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宏顺公司)购买了十通牌货车,后辗转至杨某之手,但该车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因无钱购买货车,于是向被告人杨某提出以黑车的形式、较低的价格购买被告人杨某的“十通”牌货车,事后再由被告人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货车被盗以骗取保险金。2007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将自己的货车停在新纺第四加油站内,并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刘某,当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将车开到吉安市境内并藏在山上。次日,被告人杨某告知彭某该车被盗,彭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杨某一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车被盗,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余分公司报案称该车被盗,该保险公司于2008年3月4日向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宏顺公司支付保险金696520元。从而二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共骗得保险金696520元,用于抵消被告人杨某购车市所欠宏顺公司的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刘、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进行退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