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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执行案件期限管理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0-08-04 07:30:08 打印 字号: | |
  经常听到一些执行人员谈到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期限管理方面的差别,认为审判案件严格期限管理是当然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而执行案件因为案件执行的不确定性很难严格期限管理。

  当前,审判案件的期限管理一般都很严格,审判法官也都会尽量在期限内结案,同样法院在年终考评中,对审判案件期限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环,一般要求全部结案;而在执行案件方面,期限管理显得没那么重要。这样的后果是执行人员对案件执行基本没有压力,全凭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做事,在执行案件超期限时最多补一个延期报告即可,有时“执行难”给了拖延执行一个很好的理由,执行期限制度成了一个摆设。

  为了扭转这种不正常的现状,执行案件应该加强执行期限管理。虽然执行案件的工作实际与审判案件不同,执行工作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有时因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等客观原因呈现执行难,案件确实执行不了,不能结案,但执行案件并非就不需要期限管理。相反,为了杜绝拖延执行,防止抽屉案的形成,更需要重视和加强期限管理。应如何具体实施呢?

  一是要充分发挥执行局内设机构——综合部门的作用。由综合部门对执行人员执行工作进行督促管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每位执行人员的案件执行情况,统计结案、未结案情况表,定期公布排名,督促各执行人员尽快执行案件。

  二是要充分发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案件管理系统的警示作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会提示即将到期和已超期的案件,执行局长或系统管理员应该定期不定期地上网巡查,发现有即将超期的立即通知承办人加快执行;对已经超期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写出书面的执行情况说明,并视案件情况制定执行计划。

  三是将期限内(超期)执结案件作为执行人员工作考核的奖惩依据。期限内结案率排名在前的给予记分奖励,排名在后的予以扣分惩罚,在年终考核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对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将案件情况报综合室后,可在超期案件数中扣除。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