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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群众路线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分解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08-03 15:37:45 打印 字号: | |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第十一期培训班结业式上强调,要更好地审理好案件,法官应当多掌握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7月26日新华网)

  群众路线不仅是毛泽东思想的活灵魂,也是我国当下司法哲学所坚持的指导思想。以马锡五审判的大面积推广、人民陪审制度的生机勃勃为标志的群众路线在司法的领域复活与回归,表明了其符合我国的历史与国情。当然最重要的是因为其深厚的哲学基础而散发的旺盛生命力。透过对群众路线的马克思主义司法哲学分解,我们不仅看到了群众路线本身的合“理”性,也更加珍视对司法群众路线传统的继承和发扬,要从理论上不断拓展她,在实践上不断丰富她,坚持和发展好司法的群众路线。

  司法群众路线强调所有的司法活动必须以群众为出发点和归宿,司法必须以群众为服务的终极对象,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尺。司法的群众路线承认了群众本身的主体性,强调司法必须为群众着想,强调司法活动以人为本,承认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承认人本身才是司法所有的终极目的和归宿。群众路线所坚持的以人为本不仅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落实,也是我国司法本质目的所在。司法只有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目的才能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得到发展。人类社会所有的物质生产、制度设计、精神活动都是为了人本身各种的物质的需求和精神上的满足。都是把人自身当作目的,把人当作价值诉求的对象,为了人们自身获得更加幸福。司法作为一种生产公平正义的精神活动主要还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正义源源不断的需求。而司法的群众路线则是对民众正义需求的正视,是对民众公正司法的回应。司法群众路线的逻辑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而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谋而合。显然司法群众路线深厚的哲学基础为其自身赋予了旺盛的生命力。

  司法群众路线强调司法所以依靠的力量和方法也是人民群众。司法的群众路线表明人民本身不仅是一种目的,更是司法所可以依靠的力量和方法。群众路线是可以依靠的力量。司法群众路线承认了历史为人民群众所创造,只有群众才能左右历史的进度、历史的方向。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论述的历史为人民群众所创造的唯物史观是一致的。表明了司法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司法的回归与具体应用。司法群众路线强调我们不仅在开展司法活动时要认识到是群众创造历史,群众才是司法前进的动力,更要深刻认识到群众路线更是一种可以依靠的工作方法,不仅历史的过程和性质为群众所决定,更明确了司法只有依靠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会得到源源不断的动力;司法只有不断吸取民众的意见和智慧,不断吸纳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参与、监督才能够与历史的大方向保持一致得到快速发展。因而需要我们在司法珍视群众的价值和力量,要依靠民众开展大调解制度的建构、开展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三项重点建设,不断践履司法亲民、爱民、为民的演绎路径。

  司法群众路线强调司法自身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观的应用和逻辑必然,也是司法不断前进,保持其生命力的必须。司法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需要把握时代跳动的脉搏不断的与时俱进,不断赋予群众路线更多新的内容,更多新的内涵。信息时代的司法是借助了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的便利,搭上了互联网这条信息高速公路的新环境下运行的,信息时代提供的各种物质便利和优越条件大大改善了司法运行的环境,司法创新有了更多无限可能。司法的与与时俱进是群众路线本身所具有的特质,新时期司法对群众路线的坚持和发展表现在判决书上网工程的稳步推进,表现在法院审判网络视频的同步直播,表现在司法通过网上立案、网上答辩、网上送达、网上调解、网上存档的“数字化生存”,司法的与时俱进更加便利了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对正义的诉求。更加丰富了民众参与司法的途径和内容。司法的群众路线表明司法在信息高速公路上行使的更加便利和通畅,更加充分满足民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凸显了司法更加的公开,更加的透明、更加的自信。司法群众路线的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贯立场,是发展观在司法群众路线上的运用必然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