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持凶器网吧斗殴 故意伤害换铁窗生涯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8-03 08:40:5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捡到他人钱包并用他人身份证上网被网管发现并告诉失主,失主前来认领却称已将钱包丢掉引发口角继而大打出手致人轻伤。8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彭某、胡某、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2009年12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彭某、彭某某在新余市人民路“满天星”网吧上网,被告人彭某用其前段时间捡到的钱包里的一张身份证上网,被网管发现,并告诉该身份证的失主龚某,龚某和受害人张某、简某上前问被告人彭某要回钱包和钱包内物品,被告人彭某说钱包及包内物品已经扔掉了。为此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彭某、彭某某跑到对面“快节奏”网吧,叫上被告人李某、胡某返回“满天星”,找龚某等人理论。在“满天星”网吧楼梯口碰到受害人张某、简某,在理论未果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李某用匕首刺伤受害人张某、简某多处。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张某、简某伤势均为轻伤甲级。
2010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彭某某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彭某、胡某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等已经赔偿给受害人张某、简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