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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是假“抢车”为真 目无国法被判13年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0-08-02 16:26:03 打印 字号: | |
  以试车为由伺机将车开走,构成抢夺被判13年徒刑。8月2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廖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新余市九鼎汽车市场通达二手汽车行,以购买车辆为由,在某汽车店内要求试驾车辆。在其与该店营业员刘某共同将车行内的一辆马自达6开出至经济开发区光明路路段时,以车辆的排气管有问题为由,将车停至路旁,并要求刘某下车检查,当刘某下车检查车辆时,被告人廖某某趁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1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抢夺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