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执行案件
分宜法院执结一件指定管辖的积案社会效果好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文华  发布时间:2010-07-28 11:32:39 打印 字号: | |
  2010年7月27日,家住新余市区的龚香根又一次来到分宜法院,但与以往每次焦虑的表情不同的是,这次是满怀喜悦的笑容,专程对分宜法院秉公办案、为民司法表达感激之情。

  2000年,龚香根与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龚香根自筹资金为南安农机站建一栋综合楼及附属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多次催讨,南安乡农机站仍欠130410元工程款未付。龚香根遂诉至渝水区法院,渝水区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南安乡农机站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龚香根于2003年6月24日向渝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某些因素的干扰致使该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该案由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分宜县人民法院执行。但时过境迁,分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安乡农机站已于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由乡政府派员留守,主要工作是配合政府发放农机补贴,无经营性收入,现有资产仅为一栋二层楼的办公楼,执行工作面临很大的困难,甚至一度陷入僵局。在去年开展的清理执行结案专项活动中,该案成为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分宜法院不断寻求执行突破口,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最终在分宜法院的主持及南安乡党委、政府的配合下,申请人龚香根与被执行人南安乡农机站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将南安乡农机站的办公楼及家属楼的车库抵偿给龚香根,该案就此清结。

  数月后,当龚香根再与执行法官交谈时,言语中已经充满着自信,对未来充满着期待,他说“由于工程款要不回来,我由曾经的小老板变成了打工仔;在法院的帮助下我拿到了那栋办公楼,现在还有不少人出价要买,我对再次创业充满信心,这次来就是专程感谢你们的,你们是秉公办案、为民司法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