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合伙抢劫货车司机 潜逃十一年落法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0-07-28 11:28:10 打印 字号: | |
  因没有钱用,与他人合伙抢劫过往的货车司机,在外潜逃十一年后落入法网。2010年7月27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范腾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初,被告人范腾生与李有根、周小荣(均已判刑)及王有保(在逃)商议到分宜至安福公路上抢劫。同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等四人坐中巴车从河下至分宜山塘下下车,后又搭乘一货车窜至安福地界,见吉安堆花酒厂的一辆车赣D-10551从安福方向驶往分宜,遂拦下该车要求“搭车”,被害人肖某以人多坐不下为由拒绝被告人等四人搭车。被告人等四人便又搭乘从安福方向开来的一辆卧铺车至分宜新祉加油站。下午4时许,被告人等四人见赣D-10551车从分宜方向驶来,遂强行将车拦下。李有根将司机扯下来,被告人与周小荣便对被害人肖某说“借”点钱用,被害人肖某不肯。被告人等人遂对被害人肖某进行威胁和殴打,并抢走被害人肖某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520元)、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17元)及摩托罗拉数字BP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65元)。尔后,被告人等四人逃离现场,并在附近一座山上分赃,被告人分得25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2003年2月18日,被告人被他人用菜刀砍伤全身多处,2003年11月1日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被告人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腾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格人民币620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