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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藕根等三十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尘埃落定
“黑老大”“黑律师”被绳之于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10-07-23 09:51:46 打印 字号: | |
  7月22日上午,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人民关注的“黑社会老大”胡藕根与“黑律师”吴晓辉、“黑商人”宋伟平、王少伟等勾结形成的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胡藕根、吴晓辉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新余中院判决。

  今年3月26日上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胡藕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涉黑律师吴晓辉等29人分别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行判处二至二十年有期徒刑不等。

  一审宣判后,胡藕根等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自2003年以来,胡藕根先后网罗周世青等人,逐渐形成了以胡藕根为首的周世青、黄志孙、廖忠平、胡勇刚、罗琼、李华等为骨干,张四牙、赖永亮、胡金勇、李贰根、华建兵、黄标、胡燕辉、廖小辉、陈志华、王建华、朱海峰、华松、何强、周水根、孙昕、熊志成、袁勤等为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关系明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为便于管理,该组织还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如部分组织成员集中吃住,称胡藕根为“胡总”、“兄伢子”、 称骨干成员为“兄伢子”,成员之间互相称呼外号,对侵害组织及组织头目利益的成员如李贰根实施惩戒;该组织购置了枪支、刀具、铁管等作案凶器,有组织地通过以非法手段获取渣山开采权、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越界开采渣山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2004年至2007年,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七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新余市良山镇和九龙山乡交界的渣山地区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后果特征,依法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6年4月始,为争夺渣山开发权,吴晓辉、宋伟平、王少伟等人受利益驱动,明知胡藕根是犯罪团伙的首脑,仍与之勾结,积极参与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伤害李国庆、李细平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加入该组织并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高、丁飞轮在参与渣山开采事务时,也参与了该组织的非法持有枪支、非法越界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该组织的成员。胡藕根、吴晓辉、宋伟平、王少伟组织、领导,周世青等积极参加,张四牙等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胡藕根、吴晓辉、宋伟平、王少伟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周世青、黄志孙、丁飞轮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省高院认为,新余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胡藕根的死缓判决。这起一度在我市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尘埃落定,“黑老大”、“黑律师”、“黑军师”、“黑商人”“黑保镖”一一落网并受到法律的严惩,良山、九龙山渣山等地区复归平静,生产秩序井然。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