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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全力促调服务发展大局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尧昌 傅惠君  发布时间:2010-07-23 08:40:55 打印 字号: | |
  围绕开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国家新能源科技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活动,市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项目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调解职能,竭力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近日,经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市法院妥善调处外商企业新余市宝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宝胜公司)与福建中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辰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有效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为相关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工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务。

  2005年9月,宝胜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我市高新开发区的编号GX11-1、GX01-3两块土地的使用权。2007年5月8日,宝胜公司与中辰公司就GX11-1、GX01-3两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达成协议。5月28日双方订立转让合同,宝胜公司将GX11-1、GX01-3两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至中辰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名下,转让价款总计为65701000元。双方并于5月30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其间2007年5月28日,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开发区道路系统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请示市政府。其后,市政府经审批予以同意。该规划调整方案对GX11-1、GX01-3两块土地的周边规划进行了部分调整。中辰公司在支付了34000000元土地转让款后,以宝胜公司故意隐瞒规划调整事实,导致其在订立转让合同时做出错误判断,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付剩余土地转让款31700000元,遂引发本案纠纷。

  该案涉及我市高新开发区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且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商,能否妥善处理该案,既关系到双方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更关系到相关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开工建设以及外商对我市司法环境的评价。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经仔细分析案情,并前往实地调查了解规划变更情况以及规划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迅速制定了调解方案,并积极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除多次组织双方代理人调解、电话调解外,还前往中辰公司所在地福州与该公司负责人当面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调解成功。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在判决书已经签发尚未送达的情况下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的诚心和耐心终于打动了当事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纠纷得以妥善调解。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