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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两死 积极赔偿获轻判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7-20 15:25:52 打印 字号: | |
  驾驶大货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女死亡立即报警自首,事后积极赔偿获法院轻判。7月2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余市观欧公路茶山新村门口时,与受害人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习某及乘坐人刘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事部分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已赔偿给死者习某家属人民币210000元、赔偿给死者刘红梅家属人民币260000元,且得到了两受害人的家属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