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烟盒贩毒10克 双双获刑且受罚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7-20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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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刚出狱又贩毒,被判三年并处罚金1万。7月1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小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曾细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小青通过被告人曾细保卖给吸毒人员何某五次,但被告人曾某只在最后一次将毒品卖给何某之前,才知道是毒品。2009年9月17日,办案民警在新余市金源宾馆617房间内将被告人李小青抓获时,从其挎包的“黄鹤楼”、“芙蓉王”香烟内缴获疑似冰毒10小袋,净重量4.7356克;疑似麻果6粒,净重量0.5823克。随后,又从李的租处缴获疑似冰毒一包,净重量4.5709克。经鉴定,扣押的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曾细保曾两次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青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细保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曾细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