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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去盗割电缆 价值7万获重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7-16 07:51:57 打印 字号: | |
  偷别人摩托车去盗电缆,价值达7万获刑六年半。7月15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林小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陈勇伙同刘文、江亮辉、伍龙文、付流冬(均在逃)乘坐三轮车和一辆小车窜到事先踩好点的樟树市黄土岗乡斐家村与上蒋村委之间的农田,趁无人之机,盗取了正在使用的电缆460米,价值人民币23295.09元,后销赃给被告人林小玲;2010年1月30晚,被告人五人窜到樟树市经楼乡旧农贸市场,窃得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6545元,2月6日晚,故技重施,又盗得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6545元。2月9日晚,五人乘坐偷来的三轮摩托车及一辆租来的小车到新余市 罗坊镇周家村委会周家村的农田里,趁夜晚无人之机,盗剪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050米,赃物价值人民币33567.45元,当陈勇等人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全被缴获,其余四人逃脱。

  一审法院认为,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四次,价值69952.5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金额魏33567.34元,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小玲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价值23295.09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