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小弟”斗殴 90后获刑一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7-16 07: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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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小弟”之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双方发生冲突聚众斗殴,砍伤他人致轻伤甲级,获刑一年半。7月1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李军(化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军伙同胡某(已判刑)、郎某、邹某(在逃)在新余市四中门口与杨汉琦等人为在新余市四中收小弟之事双方发生冲突并引起打架。胡某等人没有打赢,郎某也被打伤,胡某等人觉得没有面子,便打电话叫来鄢某、王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人,并由被告人李军购买了八把菜刀。后这伙人在新余市长林医院门口找到受害人杨某一伙人,便持刀追赶,并将杨某砍伤,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被砍成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法制观念淡薄,参与持械斗殴一次,并致他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被告系案中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