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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揽工程未果 砸人车辆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0-07-15 10:18:54 打印 字号: | |
  合同的签订本应依法自愿,可偏有人强人所难要揽工程,强揽不成竟砸车报复。 2010年7月14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李某、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受害人钟某承包新余袁河抬水工程,李某多次找钟某提出要分包该工程中西家渡工地,但钟某没有同意。李某由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9年10月25日13时许,李某邀集孙某及外号“磨脑”、“在老”二人,并买好两把铁榔头,叫了一辆车去西家渡工地砸钟某的小车。在出租车上李某给了孙某等人300元钱作为报酬,并告诉了钟某的车牌号码,随后在中途下了车。孙某等人在西家渡工地旁发现了钟某的红色广本小车后,不顾车内有人,拿铁榔头砸坏小车的玻璃和车身,砸完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孙某二人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孙某因强揽工程未果,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且李某属累犯,孙某也曾被劳动教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