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风采 > 法官手记
坚持能动司法 实现科学发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07-15 07:57:28 打印 字号: | |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对科学发展与司法能力建设的契合点的科学把握。正如四川大学法学院顾培东教授所说,司法的表象是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制裁违法犯罪,但实质上是调整和调节这些关系以及在建立相应规则过程中需要体现“和谐”、“人本”以及“科学发展”等理念时,司法的目标和方式便不能不产生一定的变化。能动司法是“科学发展观”理念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展示,是实现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法官素质提升、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能动司法是实现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的重要司法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在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司法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不是法官在简单法律思维下机械执行法条就可以自然获得的结果。在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矛盾为主要矛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的发展,是社会最大的公平正义。因此,能动司法理念下的司法工作目标,就是要通过人民法院积极主动的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发展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要注重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际司法需求对症下药;注重防范法律风险的提前介入,通过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导企业做好提前防控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注重对审判问题的总结,针对审判中所反映的社会治安、企业涉及法律问题、法律风险进行归类总结,通过对其规律性的总结促进审判职能延伸,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能动司法是实现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只有积极主动开展能动司法,切实把好审判质量关,抓好审判工作才能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人民法院要通过能动司法,把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用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社会和谐。只有社会和谐,人民满意,司法才能取信于民,法院才能科学发展。坚持能动司法,就要积极探索审判规律、总结审判经验,钻研审判方法,进而提高审判技能和办案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的检验,推动法院以审判为核心的各项工作得到新发展。

  能动司法是实现法官素质提升、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范,能够洞悉立法者意图,是法官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要求。 能动司法则要求法官不仅能够娴熟的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公正快速审理案件,优质高效化解矛盾;更要求法官发挥能动性、创造性,积极改善司法的质量、提升司法的品质。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矛盾也层出不穷,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如何定纷止争,不仅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也需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能够与当事人理性沟通,释法解惑,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坚持能动司法将有助于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有助于法官自身的科学发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