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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粉掺假骗取巨款 从重处罚被判无期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彬  发布时间:2010-07-09 16:08:22 打印 字号: | |
  2010年7月8日,新余中院宣判一指使他人掺假提高金矿石粉品位特大诈骗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被告人徐某以35万元从谌某处受让了河南省一金矿,后因该矿含金量低,没有开采价值,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徐某先后多次打电话给周某、郑某等人,称该矿含金量高,要他们来合作开采。2009年5月9日,受害人郑某前往河南灵宝去提取该矿的矿石进行检验,2009年5月11日早上,在郑某要去该矿提取样品时,被告人徐某为使受害人相信该矿的含金量高、有开采价值,便指使被告人黄某将高品位的金矿石添加到郑某提取的样品中,后受害人郑某将掺假的金矿石样品带回检验,得出的检验结果为28.62、35.72、21.06克?吨,致使受害人周某、郑某、冯某相信该矿的含金量高、有开采价值。2009年5月25日徐某与周某、郑某、冯某等人签订合伙开发金矿协议,将该矿作价273万元,徐某保留30%股权,周某、郑某、冯某占70%股份,2009年5月27日至6月18日期间,受害人周某、郑某、冯某等人陆续分别将人民币190.95万元全部交给徐某。 被告人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支出。被告人徐某与周某、郑某、冯某等人又按每股5000元集资50万元作为开采费用,组织人员开采,后该矿山山体被打穿,矿带全部开采完,最终没能开采到任何有价值的金矿。被告人徐某为使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谌某,特伪造一份转让协议书,将转让人谌某的名字改写成沈某,还将转让费从35万元改写成135万元。2009年9月4日侦查机关在2009年5月11日郑某提取金矿样品的三个地点提取三个金矿样品,经检测该三个样品含金量分别为0.97、0.75、0.38克?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所转让的金矿坑口含金量极低,而指使被告人黄某在受害人郑名山提取的样品中掺假,提高样品的含金量,致使周某、郑某、冯某等人相信该矿具有开采价值,而决定与被告人徐某合作开采该矿;同时被告人徐某还采取伪造转让协议及收条,提高转让价格的方法,从而骗取周某、郑某、冯某等人出资190.95万元合作开采该矿;在收到周某、郑某、冯某等人190.95万元后,被告人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和个人日常支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周某、郑某、冯某等人财产190.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告人徐某要骗取他人财产,而受被告人徐某的指使,在郑某提取的样品中添加高品位金矿石粉,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诈骗周某、郑某、冯某等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拒不退赃,无悔罪表现,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案中受徐高银的指使帮助犯罪,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