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仲裁案件执行和解成效明显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0-07-07 08: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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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帮我们要回了发票,谢谢你们”,申请执行人李秋莲、章旭坤拿到所购房屋地下室的发票、维修基金及三通费用收据后,激动地对执行局的法官说。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章旭坤与李秋莲分别申请执行樟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国内仲裁案件。该两个案件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开具车库、地下室的税务发票,并提供代办房屋维修基金、三通费用的收据。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局人员即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并向地税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一种不明文的规定,地下室一般只开收据,不开税务发票,所以开始被执行人很不理解,通过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终于同意并开具了相关的税务发票,申请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国内仲裁执行案件数量增长很快。今年上半年,该院新收国内仲裁执行案件7件,占全部新收执行案件19件的37%。其中房地产合同纠纷6件,占全部国内仲裁执行案件的85.7%,该类案件主要申请内容是办理权属证明、开具购房及车库(地下室)发票等票据、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该类案件大都执行标的小,有些案件甚至没有涉及金钱给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面对国内仲裁执行案件标的小、数量多、任务重的情况,新余中院没有将这类案件视为负担,而是非常重视这类案件的执行及效果。针对案件具体特点,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执行人员积极做当事人的工作,与有关税务、房产登记、土管等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协助、配合,已结案件全部以和解履行完毕结案,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