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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民众维权的百宝箱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07-05 07:50:14 打印 字号: | |
  《侵权责任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其中有许多内容还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界定。比如“精神损害赔偿”、 “人肉搜索”、“高空抛物” 、 “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制度” 、“医院的过度检查”等,《侵权责任法》的适时出台让民众维权有法可依,填补了不少新型侵权案件的立法空白,为不少疑难复杂侵权案件提供了一个明确具体的法律界定,是对中国社会迅速发展的立法概括和制度回应,是民众维权的百宝箱。

  第一、立法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前,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的日益丰富,把人身损害精神赔偿纳入立法框架的条件基本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只是个暂时性规定,并不是长久之计。立法的缺位和司法的长期“越位”也不符合司法的正常规律。立法中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的重大进步,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回应和立法确认,民众一旦被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就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理直气壮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侵权责任法》对“人肉搜索”等新型事物的法律界定与及时跟进反映了立法的与时具进,反映了立法与社会的同步跟踪。该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将使“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触犯法律法规,侵害他人隐私提供有效法律保障。“人肉搜索”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对网民采用人机联合,广泛发动大众参与进行搜索的一种形象说法。“人肉搜索”很容易导致对搜索目标人的权利侵害,尤其是隐私的暴露。而《侵权责任法》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立法明确,是立法对社会的同步跟进,《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也将使网络不法行为得到必要的规制,为民众网络维权提供可靠的立法保护。

  第三 立法对“高空坠物”等疑难、复杂侵权纠纷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和定论。以往对于高空坠物等类似“疑难杂症”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操作也是没有统一标准可执行。这给司法实践的维权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给司法的统一口径进行法律适用带来困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高空坠物的责任明确划定以及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正式施行,这一类型的案件处理将有了明确的操作标准和统一的司法口径,即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无法证明自己过错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立法既照顾了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也充分考虑到了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的利益平衡,因而像类似的高空坠物等以往“疑难杂症”将迎刃而解,也将给民众维权带来极大的便利。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