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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书主任沆瀣一气 挪用公款双双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6-30 10:38:34 打印 字号: | |
  支书主任相互勾结,沆瀣一气,挪用公款用于经营,双双获刑后悔不迭。6月2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胡树根、华最春犯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树根系原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鲇口村委会主任兼会计,被告人华最春为该村原村委书记。2008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胡树根、华最春和该村村民胡火生等人商量购买一台挖掘机用于经营,每人出5万元为股金,胡树根当场从携带的公款中拿出5000元交了挖机的定金,当天下午,又从公款中拿出2万元交给合伙人吴小荣。9月9日上午,胡树根、华最春等在新余车站农业银行凑股金。华最春没有钱,胡树根遂从公款中拿出8万元为华最春和另外一名村民分别垫付了5万元和5000元,并交了自己余下的25000元。第二天,胡树根告诉了华最春用公款为其垫付5万元。2008年11月20日,因购买柴油,每人又要凑5000元,胡树根又从公款中拿出一万元为自己和华最春垫付。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树根、华最春在担任鲇口村主任、村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挪用公款11.5万元和5.5万元,二人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