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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需要立法支持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06-29 08:46:16 打印 字号: | |
  人民调解法草案6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人民调解纳入立法议程,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初审是人民调解的自身的立法诉求的必然,是将作为富有民主、自治气息的被誉为“东方经验”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国家认可, 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对党和国家带领全国人民在新形势下探索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特点、管理规律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

  《人民调解法》将使人民调解有法可依,人民调解需要国家认可和立法保护。人民调解是民间性、自发性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民众自我探索、自我总结的,缓解社会紧张、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人民调解带有强烈的“民间法”色彩,人民调解纳入法治轨道是调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重要表现,既是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吸收和接纳,也是民间法对国家法的干预和渗透。人民调解法将充分发挥调解的低成本、可接受性强优势,立法保护人民调解有利于挖掘人民调解的巨大潜能,把矛盾消化在人民内部,消灭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法》是将人民调解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是对探索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化,是法律对被国际誉为“东方经验”的肯定和支持。人民调解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互认可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在民间的自发形成,所体现的民主、自治气息是来自基层纠纷解决的重要创新,其调解成本的低廉性、调解结果的易接受性与诉讼等司法纠纷解决渠道相比有天然的成本优势,是缓解司法压力、分担法院审判重任,迎接诉讼爆炸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熄讼止访,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表现、重要举措。

  《人民调解法》将为人民调解创造广阔的发展舞台和良好的社会运行环境。当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生机勃勃,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共同建构成国家的大调解体系。人民调解需要立法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员构造、调解经费保障、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调解与司法等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接提供一个恰当的制度安排,使其在法治框架和法律程序内有效运行。即将出台的人民调解法草案对调解组织形式、调解人员构造等方面都给了一个法律内的框架支持,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人民调解的地位,也希冀通过立法来解决调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防止调解的异化和走样作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对调解人员素质、调解经费来源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对人民调解所达成协议的效力及与司法的对接等做了一个制度回应,相信通过人民调解的立法保护,将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国家法制的认可是对人民调解的规律性总结,将为人民调解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运行环境,人民调解有了立法支持将使人民调解有法可依,将给人民调解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将给人民调解安上法治的车轮,铺就社会矛盾化解的高速路。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