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积极推进“司法为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5-02-25 15: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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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创新优化调解制度。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剧烈转型、诉讼爆炸时代来临的复杂司法环境下,需要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创新优化调解制度。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基于调解成本的低廉性、调解结果的易接受性等,调解的优势不言而喻。调解制度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创新,是党对司法理念认识的重大更新和突破,是党在不断摸索的司法实践中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探索和经验总结。诉讼爆炸时代的逼近,调解优先愈发显得刻不容缓,法院不仅要重视审判职能的发挥,更要重视调解制度的完善和运用。要在诉前积极介入案件,争取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主动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做好诉中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切实化解好人民内部矛盾;另外要搞好诉后调解,积极进行案件回访和司法巡查,倾听来自当事人和民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做好判后答疑解惑,做好对民众的法律解释和法律宣传,让民众树立起对司法的信心和对法律的信仰。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稳步推进阳光司法,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史上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积极吸纳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有别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以及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吸收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是普法教育的新形式和创举,有利于在审判中吸收来自民众的意见,增加民众的法律认同,让民众感受阳光司法,参与阳光司法,共同推进阳光司法。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完善立法,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保障、时间保障及参与陪审的人身安全保障。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权的服务功能。要搞好诉讼与社会的对接,积极总结诉讼经验和诉讼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并及时转化成应用成果以发挥其社会效益,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要积极搞好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把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到行政执法机关,以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也有利于监督和矫正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按程序执法;要积极搞好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针对刑事案件的特点进行规律性的总结,以作为未来重大司法行动和刑事犯罪重点工作的参考和指南,提高公安、检察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法院还要加强与企业界、实务界的沟通,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审判规律,要针对本地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及时告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和应对,可以考虑定期制作面向企业界的司法统计和司法报告建议书,对相关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法律困难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