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从健身器材摔落 状告开发商终获支持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6-23 1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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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小区内玩耍,不慎从大转轮上跌下,摔成重伤,其家长状告物业和开发商,获得支持。6月2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江西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俊杰各项赔偿款合计17339.35元。
原告诉称,其去年在香榭绿洲小区(系第一被告江西华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第二被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玩耍时不慎从健身器材上摔下致其9级伤残,两被告疏于管理难脱干系。其多次与两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共计52897.70元。
第一被告辩称,原告是否在第一被告所开发的小区内受伤存在疑点,小区的健身器材都是新购置的,不存在质量瑕疵,也不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辩称,其与第一被告的辩称意见相同,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6月14日应同学之邀来到香榭绿洲玩耍,不慎从一个1.2米高的双人大轮转健身器上摔下致伤,经江西省正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9级,共花费医疗费及鉴定费13668.76元。另查明,原告系农业户口,香榭绿洲小区由第一被告开发,并委托第二被告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爬上不属于未成年人使用的双人大轮转上面玩耍,其行为违反了该健身器材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规定,该健身器材也不存在瑕疵,所以原告应对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第二被告存在监管不利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总计为66696.76元,第二被告应赔偿13339.35元,加上精神抚慰金4000元,共计17339.35元。因第二被告受第一被告委托管理香榭绿洲小区,故应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