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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建筑垃圾 共同侵权担责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6-23 15:30:46 打印 字号: | |
  倾倒建筑垃圾至他人宗地,被人告上法庭。6月23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江西省有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创新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将倾倒在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属仰天西大道1—5—2号宗地上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完毕,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1636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承接了新余市仙来大道改造工程,后被告委托第三人承担部分建筑垃圾的运输,第三人将该工程工地上的建筑垃圾部分倒入原告所属的仰天西大道1—5—2号宗地上 ,原告发现后,先后于2008年9月22日、12月8日向被告及仙来大道改造工程指挥部致函及提出申请报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清运已倒入原告所属土地上的垃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和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即将工程建设垃圾倾倒在原告所属土地上,侵害了原告财产所有权,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