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法院开放日”制度 扎实推进阳光司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谢沐 发布时间:2010-06-22 08: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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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三级法院系统同时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浙江全省三级法院同时向公众开放,近4000余名群众零距离接触这个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有些神秘的司法机构。法院实行公众开放日制度,是司法“人民性”的回归,是践行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生动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是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遏止司法腐败,打造阳光司法。
人民法院实行公众开放日制度,是司法“人民性”的回归,是践行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建立的司法制度是富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即充分强调司法的“人民性”传统。司法是一项专门的法律活动,在传统意义上有一定的封闭性,法律知识又有较高的专业要求,民众很难了解和理解司法的特性、司法的运行、司法的技术要求等。因而司法一开始给法院和人民在心理距离上划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司法制度,需要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因为“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根本属性。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党就开创了司法与人民紧密的司法传统,在陕甘宁边区由马锡五开创的“马锡五审判”更是对司法“人民性”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是司法“人民性”的生动体现。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来建设,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举措,是司法“人民性”的回归。
搞好公众开放日,让群众走进法院,感受法律的尊严,有利于树立民众的法律信仰。民众进入法院,亲身感受法院的一草一木、感受法袍法槌带来的权威、感受国徽下法律的庄严,有利于增进民众对法院的了解进而理解、支持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法院的威严、肃穆感所带来的现场法律体验、有人民法官“现身说法”所带来的震撼感也是普法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民众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法院开放日”有利于拉近民众与司法的距离,消弭以往不可逾越的鸿沟,有利于民众了解法院、理解法官、尊重法律,是养成法律信仰的关键性举措之一。“法院开放日”的制度化运作,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传统的回归,是践行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推进“法院开放日”工程,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生动体现,是人民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的重要举措。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享有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建议批评权。民众走进法院,了解司法运行是落实宪法赋予民众对司法机关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民众对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生动体验。民众走进法院,对法院有一个基本的概况性认识,对司法的原貌的零距离接触,最大限度的理解法院的运行机制和人民法官的审判流程和审判机理。当然对于法院做得还有待完善的方面、司法还不够完全公正高效的地方,民众享有建议批评权,享有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权,这是国家保障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有力体现,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生动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
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是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遏止司法腐败,打造阳光司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的推进,但是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一个不断积累、沉淀、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建设公正高效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但因为社会的剧烈转轨、社会矛盾的易发多发,个别地区法院和部分法官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漏洞视人民利益不见、视国家法律不见,为利益熏心不惜铤而走险枉法裁判。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印象、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在民众中形成了极坏的影响,民众对此颇有怨言。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对由个别法院、个别法官所造成的司法腐败坚决实现零容忍。而法院开展民众进法院的“法院开放日”活动,有利于拉近民众与法院的距离,有利于民众监督法院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树立亲民、爱民、护民形象的重要契机。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抓住这一重要契机,重视与民众的有效沟通,重视法院对民众的公开、开放,推进司法的公开化、民主化,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坚决打击司法腐败,建设阳光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