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促进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06-22 0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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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安徽省合肥市司法局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法官与律师职业操守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的24条限令,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群众监督。该规定严禁律师与法官进行不正当交往,力图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使其健康发展,促进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笔者以为要做到律师与法官的健康发展、良性互动,需要做到:提升律师与法官的素质;斩断法官与律师的诉讼利益链条;加强律师与法官的平等对话;构建律师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机制。
搞好法律文化建设,提升律师与法官的素质。法律文化是律师和法官释放工作压力的疏导器,是律师和法官丰富业余生活的填充器,是律师和法官树立共同信仰法律、守护法律的推进器。把法律文化建设好,有利于培养法官和律师高尚的志趣,提升其素质。首先,要积极引导法官和律师开展读书活动,多读法学经典,多读法学名著,多思考。加强律师与法官的整体理论素养,养成其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官和律师均是以法为业的法律职业者,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其中法官还是司法公正的守护神。高素质的法官和律师需要以深厚的法学功底作支撑,需要有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做依托,唯有如此,法官才能坚持依法审判,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有效排斥其他因素对审判的干扰,忠实于法律;律师才能运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高超的表达艺术、娴熟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提高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次,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充实法官与律师的业余生活,把律师与法官从每天办案的疲劳释放到丰富多彩的业余生活中来,唯有如此,律师与法官的身心才会健康,才能有个良好的心态面对法律工作。
推进审判权运行的公开化,切断不正当利益链条。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司法的不透明造成,让律师与法官有机会形成腐败同盟。要杜绝这种不正当关系就需要开展司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切断律师与法官不正当关系的利益链。其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媒体网络的有效监督,邀请民众和专家学者做司法陪审员、监督员、咨询员、见证人引导民众积极关注和参与司法权的运行中来,才能保证阳光司法、文明司法、公正司法。其二,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其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要树立典型、学习典型,将其作为法官和律师学习的榜样和动力。同时开展好司法伦理教育,加强律师与法官的司法伦理修养,让每一个从业的法官和律师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捍卫和守护法律。其三,要严肃处理律师和法官违法乱纪行为,对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当来往、所结成的腐败同盟贯彻“零容忍”。法官协会、律师协会以及法官、律师的相应主管部门均需要搞好行业自律工作,要对自身的司法活动、法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加强律师与法官的平等对话,完善沟通机制。律师与法官都是国家法律职业的主流群体,律师与法官都是以法律为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两者之间的不信任、不理解很大程度是源于缺乏沟通,两者的对立紧张关系源于难于把握律师与法官交往的尺度和界限。法官既不能对律师“不理不睬”,也不可对律师“称兄道弟”。两者应当是独立和平等的地位。律师与法官走的过近,交往过密容易形成腐败同盟,而两者的视若仇敌,紧张对立关系也不利于开展审判工作,不利于法官倾听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也就否定了法律上设立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的初衷。律师与法官都是通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共同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他们在人格上应该都是平等、独立的主体。因而律师在面对法官时应当是不卑不亢,在法律层面上共同探讨案件,是法律知识领域平等的对话与交锋。只有律师尊重法官,法官才能认真倾听律师的代理、辩护,法官才能重视律师的专业意见;只有法官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审判工作才能在双方的努力下共同推进,案件事实才能顺利查明,才能在法律争议上达成有效共识,促进司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