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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急需钱财 盗卖生猪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0-06-18 14:49:03 打印 字号: | |
  2010年6月17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盗窃生猪案件进行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本村小卖部门口捡到猪贩子张某某的一张名片,因结婚急需用钱,遂产生盗窃生猪卖给猪贩子之念,并于当晚对附近的猪场进行踩点,选定赵某某家猪场作为盗窃地点。次日,被告人张某多次电话联系张某某,谎称自己欠下赌债,急于卖猪,并承诺支付对方“放空”车油费,张某某遂答应联系买主前来看猪。当日晚上6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来到被害人赵某某家的猪场,用铁棍将猪场的门锁撬开。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带着张某某、廖某某等人来到被害人赵某的养猪场,谎称是自己养的猪,并以人民币5.5元/斤的价格与廖某某等协谈好生猪价钱。廖某某随后将43头生猪卖至新余润合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卖得猪款人民币53313.69元,尔后,廖某某付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50000元卖猪款。经鉴定,被盗的43头生猪价值人民币5487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生猪43头,价值人民币548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