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数十人搞传销 一级代理商终领刑
——新余审结全市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钧 发布时间:2010-06-13 09: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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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万元加入传销组织,发展数十人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步步“晋升”,但终究道高一丈,法网难逃。6月12日,新余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了全市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世界通”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以来,以推销手机无线互联网媒体终端服务技术软件为幌子,通过网络及其他形式引诱他人加入,层层发展会员,从事传销活动。其具体模式为:加入“世界通”公司必须最少交纳4496元一次性购买5张卡,在交纳费用后,即成为“世界通”公司代理商,根据交纳不等的金额,可以成为不同级别的代理商(代理商分为四个等级),之后代理商通过上网点击广告可以获得公司奖励,每点击一条广告可以获得0.1元奖励,除点击广告收入外,介绍他人加入“世界通”可以得到间接提成,具体为:同级对同级提成8%,高级对低级别提成按级别差不同,可获得10%至30%不等的提成。为鼓励代理商发展下线,“世界通”公司还设有“晋升”制度,每一个代理商或零售经销点在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之后可晋升。
2008年7月,单灿云经人介绍花费23960元购买30张卡加入了世界通传销组织,至2009年6月底7月初,已发展了王琼英等人为下线,成为该传销组织一级代理商,名下直接和间接销售传销产品3185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金额241.3092万元。2008年9月12日,王琼英经单灿云介绍,在花费23976元购买30张卡后加入了“世界通”组织,至2009年6月底7月初,已直接和间接发展了印梅、邱东芳、胡香云及湖南攸县陈相宇等数十人,成为该传销组织一级代理商,名下直接和间接销售传销产品3120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金额236.064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单灿云、王琼英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二人均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单灿云、王琼英以其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提出上诉。
新余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单灿云、王琼英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世界通传销活动,并成为该传销组织一级代理商,且发展人员远远超过三十人,涉案金额200多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