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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团伙贩毒 法网恢恢集体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6-04 09:43:40 打印 字号: | |
  正值青春年华,却不得不面临铁窗生涯,令人惋惜。6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丁伟伟(23岁)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邓佳佳(女,21岁)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凯(21岁)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00元,张春柳等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到17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初,丁伟伟、张春柳在东莞向“阿平”(在逃)购买3万元钱的K粉带回新余,然后伙同陈凯等人准备出售。2009年11月13日晚,邓佳佳叫丁伟伟、陈凯等人到张春柳处取了K粉,到本市站前西路凯撒二部卖给李骏(化名)一小包。第二天晚上,尝到甜头的丁伟伟再次要求张春柳提供K粉,张便委托邓佳佳将三包K粉送给丁,后丁叫另一名被告人李辉(化名,未成年人)到本市北湖路维多利亚娱乐城卖给别人。公安机关还在张春柳、丁伟伟处查获未来得及销售的重量达876.5618克的K粉。

  另查明,2009年11月3日晚8时许,邓佳佳在上网时与被害人王平(化名)发生误会,邓将此事告诉了张春柳,张便找来丁伟伟、陈凯等人,在邓的指引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陈凯等人还持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致被害人重伤乙级,伤残七级,并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22352.08元。200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张春柳被抓获,后其带公安民警将陈凯、李辉等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伟伟、张春柳、陈凯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及故意伤害罪,其中张春柳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辉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