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需要立法规范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谢沐 发布时间:2010-06-04 07: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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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政府拟对人肉搜索进行立法,这是继宁夏自治区政府、徐州市政府等又一政府层面的人肉搜索立法行动,媒体和网民对此反应强烈。有叫好的,当然也有反对的,有感性宣泄的,也有理性分析的,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笔者以为人肉搜索作为互联网产生的新事物,在法理的角度其实就是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一个博弈过程,如何来平衡这一利益冲突,通过立法进行调节是理性的选择。调节并非一概限制,而是正确引导,尽量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滥用知情权随意侵犯个人隐私,引导公众合理合法使用人肉搜索这个互联网时代的新型搜索工具。
从民法学的角度来看,因人肉搜索广泛的牵涉到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肉搜索需要立法规制。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搜索工具,作为智能型、人工型搜索工具,人肉搜索是通过不断的切换关键词、在相关的论坛、贴吧发帖,众多网民的互动参与以达到搜索目的,实现机器搜索等无法搜索到的信息。这种大众式的广泛互动、参与能够最大限度的搜集搜索目标的所有可能信息,但同时这种人工搜索结果很可能涉及到相关人的一些个人信息,如果在网上予以大量的公布和广泛传播,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的授权时,这肯定是侵犯当事人即被搜索目标人的隐私权的。尽管隐私权被侵犯可以通过民法通则和相关解释来救济自身的权利,但人肉搜索作为互联网出现的新生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而民法通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公民的相关权利,具体操作起来并不方便。通过立法,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界定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需要立法对信息公开内容尤其是政府及公务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明确界定,以有效权衡官员的隐私权和公民的知情权。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智能搜索工具,很多时候网民通过发帖、讨论等可能不经意就把一个贪官给揪出来了,比如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因为民众这种广泛的互动、参与,对一些问题官员锲而不舍的搜索,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而导致问题官员被纪委部门、检察院关注从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反腐的一种新形式,也是网民和大众通过网络对官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新渠道。但是这种反腐方式是非常粗糙的,是很容易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的。公众有权享受政府信息公开的红利,但是公民的这种知情权、表达权很可能对官员的隐私产生冲突,比如有嫌疑的官员如果最终结果是没有问题但又因为对其隐私信息的大量公布而对其造成大量的负面影响,这显然是不公的。尤其是对官员的家人或者近亲属相关信息没有经授权就大量公布,这对官员的家属是极大的伤害。因而考虑其如此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不提倡采用人肉的方式来反腐。因为官员的隐私权等正当权益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维护,我们需要进行权衡。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需要得到保护,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民众正当的知情权、表达权的有效保护,要给他们一个合理的表达机制,切实成为民意、民情的通道,实现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这就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界定和限制,到底那些信息的公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民众有权了解;哪些完全属于官员的个人隐私问题需要得到保护。因而人肉搜索需要立法的具体化、明确化,以使公民更合理的运用人肉搜索这一新型搜索根据。
从新闻传媒法学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工具需要有立法的正确指引。人肉搜索因为其参与对象的不特定、参与数量的广泛性以及通过互联网发布和传播信息的迅捷性而导致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传媒,通过人肉搜索这种搜索方式人们很容易获得搜索目标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而通过互联网发帖、博客等方式易将其扩散和传播。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和管理,这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都是非常不利的。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是非常迅捷的,同时人肉搜索这种广泛的互动性、参与性也很容易使大众获得搜索目标的相关信息,因而很容易对社会管理、信息监管形成巨大的挑战。所以我们需要人肉搜索的立法规制对其进行相关立法以控制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的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最大限度的减少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
综上,人肉搜索因其广泛参与性、信息发布传播的迅捷性等,为我们在信息搜索领域提供了一种新工具,但这个新工具是把锋利的双刃剑。我们需要谨慎对待,需要立法的相关规制以有效指引人们的搜索行为,使公民对人肉搜索有个客观认识与合理评价;引导公民有效、合理运用好这一新型搜索工具为民众谋福利,为社会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