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0-05-27 1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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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禁烟立法纳入各个地方政府的立法规划和议事日程当中,上海、四川、杭州、南昌等地均已启动立法论证,探讨在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烟的可行性。有专家进而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共场所的禁烟,将其上升到国家层面的立法。媒体很快也作出反应,称“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室内公共场所明年起全禁烟”,随后官方澄清这是媒体的误读,称明年兑现全国公共场所禁烟的承诺,实际上很难,甚至全国实现公共场所禁烟,还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可能全面禁烟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还不够成熟,但从法律角度看,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符合法理基础和相关法律依据的。
第一,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现代立法抛弃了个人本位思想,开始越来越多地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和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烟民在公共场所的抽烟权利应当让位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公民抽烟的习惯完全是个人爱好和自由,但个人的爱好和自由不能建立在大多数人的权利受侵犯的前提上。换句话说,公民在私人场合吸烟无可非议,但在公共场合吸烟势必侵犯到他人而且是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禁止。现代社会已经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要求作为抽烟自由的公民个人权利让位于作为代表社会群体大部分人身体健康权利的公共利益。另外,在权利位阶上来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处于权利位阶的顶端,而作为公民抽烟自由的下位权也应当让位于作为上位权的公民生命权、健康权。
第二、从民法学角度来看,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要求烟民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法律上的自由是以公民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界限,即法律赋予公民自由的权利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不是为了单纯限制公民的权利而是为了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和保障。公民在公共场所的抽烟行为导致大量不抽烟的人间接地吸入大量二手烟,从而导致大量公民染上由烟草引发的各种疾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健康权、生命权。据中国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全国烟草致病死亡率占死亡人数的12%,预计2020年将上升至33%。如果现在的吸烟状况得不到有效控制,与此相关的死亡人数2025年将增至200万,2050年将升至300万,从现在开始到2050年我国将有1亿人死于与烟草有关的疾病,其中一半将在35-60岁死亡。这足以证明烟草对国人生命健康的巨大危害,也足以证明公共场所抽烟确属权利滥用,应当予以禁止。
第三、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应当列入立法议程。2003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一致通过了第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3年11月,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该公约,10月正式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该《公约》要求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中应该采取措施,以免人们被动吸烟。中国作为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成员国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履行中国的禁烟承诺,承担中国的国际责任,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同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权威数据,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约国,其中17个国家完全实现了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公共场所禁烟已是大势所趋,中国要有大国风范,应当走在世界禁烟的前列,让我们不再受二手烟之害,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权利,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