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引争执 持刀伤人领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丁敏 发布时间:2010-05-21 1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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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两邻居因下水道漏水引发争执,其中一方却纠集他人持刀伤人。5月1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晚7时30分许,家住本市城北里木塘的黄某某与其楼上住户桂某某因下水道漏水而发生争执。黄某某弟弟即被告人黄某得知此事后,便去帮其姐,因言语不和进而引发打斗,因桂某某家人多,被告人黄某挨了打,于是便打电话纠集“珠苟”(在逃)等人过来,用刀将被害人桂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其姐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