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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托人发帖曝隐私 男子状告“天涯”获支持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简永根 廖洪平  发布时间:2010-05-20 16:15:14 打印 字号: | |
  交往不成,女子在网吧托人发帖曝对方隐私;名誉受损,男子将女子、发帖网吧的业主及首帖网站天涯社区的运营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告上法庭。5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侵权的四被告向原告曹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相负连带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千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在市区开办一私人医疗诊所,与第一被告严某某于去年1月份认识并开始交往。同年7月,曹某某因感情不和与第三任妻子协议离婚。此后,严某某以各种理由要求与曹某某结婚遭拒,便写了一份书有曹某某婚姻家庭隐私的材料,于同年12月30日找到第二、三被告陈某某和欧阳某某共同经营的网吧网管,以支付2元服务费方式,通过网管将材料发布在第四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天涯社区“情感天地·婚姻家庭”栏目中。

  帖子言称,曹某某已娶妻三任,第一任妻子系服农药自杀,而第二、三任妻子均因曹某某有外遇而与其离婚。该帖发布后,曹某某周边的亲朋好友、邻居及就诊患者很快知道此事并互相传播,并开始对其进行冷嘲热讽,由此导致曹某某经营的诊所业务量萎缩,就诊人员减少,经营受到较大影响。随后,曹某某要求四被告立刻删除帖子,直至今年3月22日,第四被告才将帖子删除,但该帖访问量已超600人次。

  法庭上,原告曹某某诉称,帖子发布由四被告共同行为所致,使其遭受他人嘲讽,业务萎缩,在精神和物质上均遭受巨大打击,共同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四被告均未出庭,但第四被告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第四被告是依法开办的技术性公司,管理规范;天涯社区所有帖子均为天涯社区注册用户免费发布,对帖子逐一审核没有操作性,发布的用户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其已经删帖,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第二、三被告共同经营的网吧在收取第一被告服务费的情形下,为其在第四被告经营的天涯社区网站发布有损原告形象的隐私材料,四被告的形为共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相互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四被告的答辩,法院认为,第四被告作为天涯社区的营运商,疏于监管,致使含有侮辱、诽谤原告的信息在其网站披露,且在原告几次要求下未予立即删除,导致该信息被大量网民阅览、或转载,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使其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第四被告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应以5千元为宜,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